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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ocx
发布时间:2025-07-21 19:48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的基础上,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确定节能改造内容,并对改造方案进行评估;节能改造时,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对正常使用的影响;节能改造后应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估,核定其节能量,并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级。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同时建设和完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优先采用机电系统调适等低成本节能改造措施,提升改造的减排效益和经济效益。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能源系统应优先用电、禁止用煤、谨慎用燃气,形成以电为核心的供能系统。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积极采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优先采用绿色低碳建材,宜按照绿色建筑、低碳建筑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改造。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模拟、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主要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在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前,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及预期节能效果进行分析和初步评价的活动。

  针对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功能和能耗相对独立的某个系统进行的较为全面的节能改造。

  涉及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及电梯、能耗监测系统等两种及以上分项改造类型,且包含通风空调系统的建筑节能改造。

  通过对建筑机电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阶段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开展检查、测试、调整、验证、优化等工作,使建筑机电系统性能、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实现全工况安全、高效、节能、舒适的程序和方法。

  在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对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措施实施情况、室内环境及节能效果进行核查、检测、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总体用能情况以及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等进行节能诊断,并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判定评估。

  依据上述诊断结果和改造判定原则,进行节能改造方案评估,分析节能潜力,提出合理建议;

  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建筑物概况、用能系统概况、建筑物总体用能情况,以及各分项系统能耗现状、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节能量和减碳量初步测算等内容,并应包括节能改造方案评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可按照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应由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组织实施,宜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节能诊断中,承担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节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应根据外围护结构的类型,对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当公共建筑因抗震、结构、防火、外立面脱落、渗漏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当公共建筑的幕墙、门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在进行安全性改造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当公共建筑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应根据系统形式及实际运行情况,对通风空调系统的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且经检测后认定设备性能或安全性不满足使用要求;

  除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场合外,其他场合采用了蒸汽的锅炉;

  除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外,其他场合采用了电直接加热设备。

  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低于2.8、制冷能效比低于3.2,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8年;

  冷却塔的冷却能力无法满足制冷机正常运行或冷却塔的冷却能力低于铭牌值的80%;

  当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空调(热泵)机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当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比低于表3.3.5的规定或运行时间超过10年,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通风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

  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

  应根据系统设置及实际运行情况,对给排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各给水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的供水方式、管路布置方式、保温状况、计量方式等;

  生活热水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

  应根据系统设置及实际运行情况,对建筑供配电系统的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容量及供配电线缆、配电保护要求,或配电变压器、主配电室内的保护电器等设备为淘汰产品;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建筑已配置能耗监测系统时,应对现有能耗监测系统配置的能耗计量装置及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的选型、安装、性能、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系统运行状态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当现有能耗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改造:1能耗计量装置及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无法正常工作;2能耗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分区计量或分项分区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

  未设置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节能管理要求合理增设能耗监测系统。

  当公共建筑各分项系统经节能潜力和经济技术分析,符合以下条件时,应进行分项节能改造:

  当公共建筑各分项系统经节能潜力和经济技术分析,符合以下条件时,宜进行分项节能改造: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的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采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机电系统运行调适等改造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系统的全年能耗降低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6年;

  无使用功能、气候条件等明显变化,建筑近3年能源消耗持续增加,且累计增长幅度大于6%。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的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采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机电系统运行调适等改造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系统的全年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6年;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4年;

  无使用功能、气候条件等明显变化,建筑近3年能源消耗持续增加,且累计增长幅度大于3%。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

  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所改造部位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

  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和保温系统。保温、隔热、防水、装饰、防护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立体绿化和遮阳等被动节能措施。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规定。

  当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标准表4.2.1的要求时,应对基墙墙面进行处理,并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外墙采用干挂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376、《外墙保温用锚栓》JG/T366中的指标要求;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进行冷凝受潮验算,不满足时应设置隔汽层;

  在内保温墙体上安装设备、管道或悬挂重物时,其支承的埋件应固定于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处理;

  非透光幕墙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相关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面板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MPa时,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当幕墙为开放式结构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间不宜留有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处理;

  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现行浙江省标准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1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屋面改造需要增加荷载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原屋面防水可靠时,可直接加铺保温层做倒置式保温屋面,也可重新做防水或在保温层上再加一道防水;

  原屋面防水有渗漏或原保温层为吸湿性强的保温材料时,应铲除原有防水层和保温层,重新做保温层和防水层;

  平屋面改坡屋面,宜在原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无吊顶的屋顶可在坡屋顶做内保温或增设吊顶层;

  有吊顶的平屋面,宜在原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无吊顶的屋顶可在平屋顶做内保温或增设吊顶层;

  当坡屋面原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好,但热工性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可采用现场喷聚氨酯等内保温方案,并与室内装修一并改造;

  屋面接闪设施、天线、烟道、天沟、太阳能生活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附属设施或装置应有专项节能节点设计,上人孔应做保温和密封设计;

  对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进行节能改造时,宜将保温层置于楼板底部,采用粘接剂、锚栓使保温层与结构层连接牢固。

  采用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或在原有玻璃内侧增设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的措施;

  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透光幕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透光幕墙的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应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确定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兼顾改造施工过程中对建筑结构、已有机电系统、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等的影响。

  对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控制系统进行改造时,应评估改造对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性能影响,与未改造系统应互相匹配,提高系统综合能效。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增大建筑物的通风换气能力,满足建筑卫生防疫要求。

  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等的规定。

  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现有设备经节能诊断确不能满足需求时,应予以更换,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

  内扰参数及围护结构改造情况等进行冷热负荷测算;并应对整个制冷季、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制定冷热源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运行策略。

  冷热源进行改造时,其改造方案应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系统,宜采用复合式系统、蓄能系统。

  冷源系统改造后,除蓄冷系统外,全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不宜低于表5.2.4的规定。

  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冷热源系统及相应的输配管路。

  过渡季或供暖季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宜优先采用室外新风供冷的方式,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冷却塔供冷或单独设置冷源的方式。

  进行设定,在满足室内舒适度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冷水出水温度;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配备高温冷水机组的温湿度独立控制系统。

  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冷热源设备部分负荷运行时应在高效区,运行能效不宜小于设计工况能效的85%。

  公共建筑空调风系统节能改造后,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措施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新风量控制和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宜通过增设循环水泵变频调速装置,将定流量系统改造为变流量系统。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的一级泵系统,在确保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可将其改造为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采用变流量的控制方式。

  设有多台并联冷水机组和冷却塔的系统,应防止运行过程中发生冷水或冷却水通过未运行冷水机组和冷却塔旁通现象。

  分支管路较多,且各分支管路阻力不平衡的空调水系统,应在集水器和主管段处、楼栋入口处等,增设水力平衡装置。

  各分支管路阻力不平衡的空调风系统,应在主管段处、各支干管的连接处等,增设风量平衡装置。

  通风空调管道与设备绝热层改造后,绝热层和保护层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空调冷却水系统宜设置控制手段,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宜能够随系统负荷以及外界温湿度的变化而进行自动调节。

  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的原有系统分区不合理的情况,在进行改造设计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空调系统重新进行分区设置,实现部分空间、部分时间高效运行的目标。

  当系统改造需要更换现有风机盘管,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直流无刷型风机盘管。

  更换分体空调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3级的要求,并满足可调节风量和进行温度控制的要求。

  公共区域的风机盘管,宜采用集中控制,实现空调末端风机盘管的集中管理、统一设定温度。

  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量、供热量、耗电量、燃气(油)量、补水量等的计量和主要用能设备的单独计量。

  实时采集并显示系统参数,应包括室内外环境参数、系统运行参数、能效参数,并具有采集信号校正功能;

  给水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应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景观水体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冷却水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公共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公共建筑给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管网压力稳定且余压富裕时,经批准可采用叠压供水方式。

  有条件时,建筑末端用水系统宜改造为分质供水系统,市政自来水供水用于洗手盆、淋浴及开水间,中水供水用于大便器冲洗等。

  宜按不同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设置分级计量水表。

  卫生器具更新改造时,应采用用水效率等级为2级及以上的节水器具,公共卫生器具应具有感应或自闭延时等节水功能。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有条件时,应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对于实际负荷率较低的公共建筑,生活热水系统可采用在靠近用水点处安装即热式辅热装置的措施,全部或部分取代热水循环加热系统。

  应实时采集并显示系统参数,包括系统运行参数、能效参数,并具有采集信号校正功能;

  供配电、照明系统及电梯的改造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供配电、照明系统及电梯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供配电、照明系统及电梯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

  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更换的变压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的灯具和光源。

  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公共区域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宜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来减少照明负荷,采用导光或反光装置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可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后的各场所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

  应根据不同的场所选择高效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宜优先选择LED光源。所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

  高层建筑当直梯轻载上行、重载下行时,宜将运动中负载上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并合理利用。

  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超高层建筑、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电梯分区及电梯区域负荷中心服务。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调研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情况,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可再生资源、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总发电量和建筑自用发电量。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宜单独设置计量装置,监测并计算系统节能减排效益。

  在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照参数和建筑最大可安装面积,确定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总功率。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的电能宜为建筑自用,余电可并入低压电网。并入低压电网的电能质量、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的规定,并应满足相关的安全与保护要求。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宜与蓄能电池、充电桩等直流储能用能装置联合应用,更好地发挥节能减碳效益。

  防雷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T36963的规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专用低压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公共建筑中应用时,其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的规定。

  在确定公共建筑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方案。当改造项目生活热水需求量较大、需求稳定时,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当公共建筑增设或改造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时,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器)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机能效等级》GB29541中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生活热水贮热水箱热损因数不应大于30W/(m3·K),其保温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中温降要求。

  在既有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和其他相应的安全性及建筑一体化要求。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公共建筑中应用时,其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34的规定。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经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综合分析合理后,确定实施方案。

  当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且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通过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考虑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当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且地表淡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通过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宜采用地表淡水源热泵:

  当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且海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通过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宜采用海水源热泵: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系统相适合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式系统;地

  建筑物同时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宜优先考虑将地源热泵改造为带热回收的系统用以提供或预热生活热水。

  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末端进水温度需求时,宜具有直接利用自然冷源的措施。

  地源热泵系统改造后,制热性能系数和制冷能效比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中的2级。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94的规定。

  当建筑周边有一定规模的余热或废热资源,且存在相关余热废热供应的管网系统时,在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这些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并应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宜具有避免病毒交叉感染和过渡季新风旁通供冷功能。

  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具有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传输数据的功能。

  既有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应以各用能系统现状、变配电相关技术资料和现场条件为基础进行建设,并应充分利用公共建筑现有的监测系统或设备。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和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改造时,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结合建筑物内部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系统。

  当无法直接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时,应按照现行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用电分项分区计量设计标准》DBJ33/T1090附录B的建筑能耗拆分方法则,间接获取电耗数据。

  既有公共建筑在进行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设计时,不应改动供电部门计量表的二次接线,不应与计费电能表串接。

  既有公共建筑实施综合节能改造时,宜将用电分项分区计量系统升级为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智慧能源管理系统的存储介质、数据库的连续保存时长不宜少于36个月、保存时间间隔不宜大于表9.3.3的规定。

  分项能耗—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系统(制冷机组、热泵及其冷水泵、冷却泵、冷却塔、集中供电的分体空调等;锅炉燃料消耗量、蒸汽量、

  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冷)量、供回水温度、流量等

  公共建筑机电系统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节能调适的技术措施,降低改造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通风空调、给排水、建筑电气等机电系统部分无法正常工作或故障率高于正常水平的;

  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意愿进一步提升机电系统的运行能效、降低能耗、改善舒适性的;

  既有建筑机电系统调适应由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组织实施,宜委托第三方调适服务单位承担,应组成包括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调适服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机电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管理单位等在内的调适团队共同完成。

  既有建筑机电系统节能调适一般应按照编制调适方案、现场检查测试、现场调适、验收与培训、季节性验证五个步骤进行。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机电系统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量的多少合理配置运行管理人员,配置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具有建筑机电、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节能运行方案,定期开展诊断、调适等节能活动。

  运行管理单位应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碳核查、节能量核定等工作,并应定期将机电系统运行管理

  的实际状况和能源消耗情况告知建筑所有权人、建筑使用者、相关节能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并维护能耗监测系统,确保能耗监测数据完整、准确,并按规定上传至相关节能主管部门。

  运行管理单位应积极采用新产品、新工艺,不断优化运行策略,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宜进行节能改造效果评估,包括现场核查、检测、节能量核定、减碳量计算和节能改造效果评级等活动。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改造效果评估时,应采用发电煤耗法。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并宜与节能诊断机构保持一致。

  节能量核定中,承担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节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实施节能量核定前,应制定节能量核定方案,并获得相关方的一致认可。节能量核定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部条件的选择和对能耗进行修正的方法,影响较大的外部条件,应给出具有充分精度的测量方法;

  节能改造效果应采用节能量和节能率进行评估。改造后节能量和节能率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Econ——建筑或分项系统采用的节能措施产生的节能量;Ebaseline——基准能耗,即节能改造前,一年内建筑或分项系统

  Epre——当前能耗,即节能改造后,一年内建筑或分项系统的能耗,也就是改造后的能耗;

  实施分项节能改造的项目,宜对分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级,并应按表11.3.1进行划分。

  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的项目,宜对综合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级,评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宜进行能耗对标分析,综合节能改造的项目,能耗不宜高于现行国家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约束值。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进行减碳量核定分析,综合节能改造的项目,减碳量不宜低于8kgCO2/m2·a。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宜按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并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本标准结合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对生活舒适度的基本要求,以及浙江省地域特征、气候特点,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做出具体的规定。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重点开展标准提升、绿色建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绿色生活等五大行动,其中明确指出推动既有公共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快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我省既有公共建筑存量较大,相较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相对单一,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节费需求强烈,节能潜力巨大,更具备市场化为主推进节能改造的基础条件。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旅游、商业、科教文卫、通信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尤以办公建筑、高档旅馆及大中型商场等几类建筑,能耗强度高,节能潜力大。因此,大型办公建筑、旅游建筑、商业建筑等面积大、能耗总量大的重点用能建筑是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领域。

  在公共建筑的全年能耗中,通风空调系统能耗约占30%~60%,照明能耗约占20%~30%,其他用能设备能耗约占10%~20%。浙江省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在通风空调系统能耗中,大约30%~40%的全年建筑能耗由外围护结构传热所消耗。因此建筑在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给排水、建筑电气等方面,有较大的节能潜力。近年来,电梯节能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本标准节能改造的范围加入“电梯”。同时,节能运行调适等轻量化改造也凸显出巨大的节能效益,因此,本标准+加入了机电系统运行调适方面的

  条文。本标准涉及建筑外围护结构、机电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不包括电器设备、炊事等方面的改造。

  电器设备是指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等)、电视机、监控器等与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及电梯无关的用电设备。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目的是节约能源消耗和改善室内热环境,但节约能源不能以降低室内热舒适度作为代价,所以要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进行节能改造。室内热舒适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以及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的相关规定。为推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宜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本条文规定了节能改造的程序,应该按照节能诊断、改造方案评估、改造实施、效果评估的步骤开展:

  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能耗监测系统、建筑总体能耗等进行节能诊断和改造判定,制定初步节能改造方案;

  根据诊断和判定结果,明确节能改造目标,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评估节能改造方案;

  节能改造方案或设计通过评审及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后,组织节能改造工程实施;

  节能改造的原则是最大限度挖掘现有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潜力,通过节能改造,降低高能耗环节,提高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根据节能改造目标,提出明确的节能技术、经济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节能改造方案要因地制宜,

  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节能性、环保性和经济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抗震、结构、防火关系到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由于既有建筑建成的年代参差不齐,有的建筑已使用多年,过去我国在抗震设计等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比较低,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涉及这些问题时,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抗震、结构和防火规范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开展单独的节能改造或同步实施安全和节能改造。如需增设太阳能供热、光伏系统时,太阳能集热器、光伏板需要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表面上,如屋面、阳台或墙面等,从而加重了安装部位的结构承载负荷量,如果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计算,就会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带来隐患;特别是太阳能供热、光伏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光伏板面积较大时,对结构安全影响的矛盾更加突出。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措施,除更换设备外,低成本节能改造措施也是目前常用的,主要有优化控制策略,优化运行模式、运行时间,机电系统调适,完善物业维护管理等。

  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减少直接碳排放,即直接通过燃烧方式使用燃煤、燃油和燃气等化石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因此改造时,如具备条件,应优先利用电力资源,尤其是零碳电力资源,包括光电、风电、水电及生物质为燃料的火电。

  本条文主要从节材、节能、环保角度进行了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各地市绿色建材推广清单中的建材产品。

  本标准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的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进行节能改造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机电系统调适及节能改造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及规定,特别是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保证改造建筑在结构、防火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在节能改造前对改造项目实施节能诊断,节能诊断应做到应诊尽诊,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性诊断。诊断后应出具诊断报告,以及对改造方案的评估意见。

  建筑物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记录,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设施维护改造记录,室内温湿度状况,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物使用情况等是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诊断的重要依据,节能诊断前应予以提供。图纸包括并不限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等图纸;技术文件应重点包括冷热源、水系统、风系统平衡报告和楼宇自控调试记录。为了更合理地确定改造方案,更公正地进行能耗修正,宜将运行记录拓宽到3年。室内温湿度状况指建筑使用或管理人员对房间室内温湿度的概括性评价,如舒适、不舒适、偏热、偏冷等。建筑物使用情况对能耗有较大影响,包括建筑主要功能、入住率、出租率、运行时间等;对于商场、机场、博物馆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有条件时应包括瞬时或日平均人流量。

  分项系统节能诊断报告中系统概况是对分项系统工程(建筑外围护结构、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的系统形式、设备配置、运行等情况进行文字或图表说明;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是依据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发现分项系统工程存在节能潜力的环节并计算节能潜力;改造方案与经济性分析要提出分项系统工程进行节能改造的具体措施并进行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项目节能诊断报告是对各分项系统节能诊断报告内容的综合、汇总。节能诊断应

  初步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节能量和减碳量初步测算,并出具预评估报告。

  既有建筑节能诊断工作专业性强,政策性强,为保证节能改造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改造效果的可追溯、可评价性,诊断和评估工作宜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宜提前约定好项目边界、工作目标、检测方法、节能率计算方法等易产生争议的工作内容。

  对节能诊断中所确定的必要检测项目,为确保节能诊断结果科学、准确、公正,要求从事公共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需要通过资质认定,且通过资质认定项目中应包括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中规定的项目。

  外围护结构的检测项目可根据建筑物所处气候区、外围护结构类型有所侧重,对上述检测项目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方法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主要是指外围护结构中不受热桥、裂缝和空气渗漏影响的部位。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测试时测点位置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被测区域的外表面也应避免雨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热工缺陷宜采用红外成像法进行检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窗热工缺陷现场测试方法》GB/T39684与《建筑红外热像检测要求》JG/T269-2010的规定。

  公共建筑在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外立面脱落、渗漏等改造时,如涉及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方面时,可考虑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但外围护结构是否需要节能改造,还

  需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确定。其中,公共建筑是否因外立面存在脱落风险或外围护系统渗漏需要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幕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门窗为10年,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对幕墙、门窗进行改造或更换;在已存在影响安全性和适用性的明显缺陷,或主体支承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发生时,应对幕墙、门窗进行安全性改造,并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使用超过10年的隐框幕墙、半隐框幕墙,其结构胶、石材幕墙嵌缝材料超过使用年限,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改造。

  夏热冬冷地区太阳辐射得热是造成夏季室内过热的主要原因,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很大。应主要关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当公共建筑采用轻质结构和复合结构时,应提高其外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不能简单采用增加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厚度的方式来达到降低能耗的目的。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单项判定中,外墙、屋面的Kaiyun平台 开云体育官方入口热工性能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设计要求,确定了判定的最低限值。

  外窗、透光幕墙对建筑能耗高低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窗和透光幕墙的热工性能影响冬季供暖、夏季空调室内外温差传热;二是窗和幕墙的透明材料(如玻璃)受太阳辐射影响而造成的建筑室内的得热。冬季,通过窗口和透光幕墙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有利于建筑的节能,因此,减小窗和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抑制温差传热是降低窗口和透光幕墙热损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夏季,通过窗口透光幕墙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成为空调降温的负荷,因此,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以及减小窗或透光幕墙的温差传热都是降低空调能耗的途径。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设计要求,确定了判定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最低限值。单层玻璃的钢框架门窗、单层玻璃的非隔热铝合金型材门窗、单层玻璃的塑钢门窗、单层玻璃的木门窗等是较早采用的门窗系统,其节能效果较差,改造可操作性强,故列入改造范围。

  实际改造工程判定中,当遇到外窗及透光幕墙的热工性能优于条文规定的最低限值,而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意愿进行外立面节能改造时,也应在分项判定和综合判定后,确定为节能改造的内容。

  浙江省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顶的透光面积越大,相应建筑的能耗也越大,而屋顶透光部分冬季天空辐射的散热量也很大,因此对屋顶透光部分的热工性能改造应予以重视。透光部分面积是指实际透光面积,不含窗框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鉴于屋顶透光部分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提高顶层、中庭舒适性,扩大屋顶透光部分的改造范围,把屋顶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设置为0.50;另外当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未设置遮阳设施时,建议进行改造。

  由于不同公共建筑通风空调系统形式不同,存在问题不同,相应节能潜力也不同,节能诊断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节能诊断相关参数的测试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由于冷源及其水系统的节能诊断是在运行工况下进行的,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规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a是设计工况的数据,不便作为判定的依据,故在检测项目中不包含该项指标,而是以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及冷源系统

  冷、热源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在15年左右,但受设备质量、使用习惯、维护保养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在具体诊断过程中,要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况来判定是否需要改造或更换。

  冷、热源设备所使用的燃料、工质或排放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199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伦敦修正案,成为按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我国编制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由国务院批准,其中规定,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CFC-11、CFC-12制冷剂最终禁用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同时,我国政府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上申请并获批准加速淘汰CFC计划,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完全停止CFC的生产和消费,比原规定提前了两年半。对于目前广泛用于空气调节制冷设备的HCFC-22以及HCFC-123制冷剂,按“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九次会议”对第五条缔约方的规定,我国将于2030年完成其生产与消费的加速淘汰,至2030年削减至2.5%。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共识,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因此,对于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所使用的燃料、工质或排放不满足环保要求,应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1本条文中锅炉的运行效率是指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其数值是根据现有锅炉实际运行状况确定的,且其值为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9中节能合格指标值的1.1倍。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测试条件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

  态良好,直接将其3级能效限定值作为改造判定的依据,势必会扩大改造范围,投资效益也较难保证;并且在实际项目中,同等制冷量情况下,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差异较大,应区别对待。

  GB29540-2013中3级为能效限定值,所以本条文规定了3级能效限定值作为改造或更换的依据,其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是指地源热泵系统总制热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是指地源热泵系统总制冷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中规定地源热泵系统性能共分为3级,1级最高。地源热泵系统3级的制热性能系数在2.6~

  3.0之间,制冷能效比在3.0~3.4之间,低于此范围时,地源热泵系统性能较差。因此,本条文取中间值,当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低于2.8、制冷能效比低于3.2,且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8年时,建议对地源热泵系统进行改造。

  7在冬季需要供冷时,若启用人工冷源,势必会造成能源的大量浪费,不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所以需要采用天然冷源。天然冷源包括:室外的空气、地下水、地表水等。

  1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19中,3级为能效限定值,所以本条文对机组能效比的规定以3级作为进行改造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GB37479-2019中,3级为能效限定值,所以本条文对机组能效比的规定以3级作为进行改造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近年来多联机在公共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目前主流厂家生产的机组能效提升迅速。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4对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3级为能效限定值。对于风冷式单冷型多联机根据产品的实测SEER进行能效分级;对于风冷式热泵型多联机根据产品的实测APF进行能效分级;对水冷式多联机根据产品的实测IPLV(C)、EER进行能效分级。同时,考虑到改造的经济性,把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运行时间和静态投资回收期也作为改造或更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空调供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为满足此要求,公共建筑应具有室温调控手段。

  2集中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措施。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有利于管理与收费,用户也能及时了解和分析用能情况,及时采取节能措施。

  1在过去的30年内,冷水机组的效率提高很快,使其占空调水系统能耗的比例已降低了20%以上,而水泵的能耗比例却相应提高了。在实际工程中,由于设计选型偏大而造成的系统大流量运行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以减少水泵能耗为目的的空调水系统改造方案,值得推荐。

  空调系统冷水、热水、冷却水的循环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2从卫生及节能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不结露是冷水管、风管和空调设备等保温的基本要求。

  1本条文的规定是为了降低输配能耗,并且二级泵变流量的设置不影响制冷主机对流量的要求。但为了系统的稳定性,变流量调节的最大幅度不宜超过设计流量的50%。空调冷水系统改造为变流量调节方式后,应对系统进行调试,使得变流量的调节方式与末端的控制相匹配。

  2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即主支管路回水温度的一致性反映了水系统的水力平衡状况。主支管路回水温度的一致性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3-5在公共建筑中,空调风系统消耗的能耗较高,值得重点关注,所以本条文规定,对不能满足要求、存在问题的空调风系统,建议进行节能改造。通风、空调(包括新风)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1在过渡季,当室外空气焓值低于室内焓值时,为节约能源,应充分利用室外的新风。本条文不适合于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2空调系统需要的新风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稀释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满足人员的卫生要求;二是补充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明确规定了公共建筑主要房间、医院建筑、高密人群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的要求。鉴于新风量的重要性,本条文对不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规定的新风量指标的公共建筑,提出了进行新风系统改造或增设新风系统的要求。

  1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有市政直供、设水泵给水、分区给水等方式。给水系统管路的布置方式分为上行下给式、下行上给式和环网式。

  2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形式包括电加热、余热、废热、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等,循环方式包括不循环热水供应、半循环热水供应、全循环热水供应。室内管道敷设方式包括明装、暗装。

  4用水点出水压力不宜偏高,更不宜偏低,整个给水系统要保持良好的水力平衡,用水点的供水压力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2-3水泵的能耗在给排水系统的能耗中占很大比重,其效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管网漏损率判定限值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

  2目前我国已对部分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制定了相关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1、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7、《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9等,其中2级为节水评价值。

  供配电系统是为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提供动力的系统,因此需诊断采用的设备是否节能、系统结构是否合理。具体内容包括:配电设备是否选择了高效节能产品;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位置、容量是否合理;电压偏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三相负载平衡情况及配电系统运行情况等。经诊断后,若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节能要求或设置不合理,则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1在低压配电室出线柜检查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配电参数,检查三相负载平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淘汰产品或不符合现行标准的产品。

  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检查末端设备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情况,变配电室无功集中补偿设备的调节方

  式应符合供配电系统稳定运行及与市电公共连接点(PCC)功率因数要求的情况。应检查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中相关条文的符合情况,检查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3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共建筑物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电能质量测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典型谐波电压、电流及谐波电压、电流总畸变率;(2)电压偏差。

  1光源类型诊断方法为检查光源类型和附件型号,是否采用节能型光源,其能效等级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灯具包括光源部分、反光罩部分和灯具配件部分,检查驱动器的能效限定值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照明灯具效率主要是检查订货时的产品数据。

  照明控制诊断方法为检查是否采用分区控制,公共区控制是否采用定时、感应、声音等合理有效控制方式。据调查公共区和地下车库照明经常出现长明灯现象,能源浪费严重,因此需要对该区域照明加强控制和管理。非公共区域的能耗浪费也应得到关注,如私人办公室(独立封闭式)、休息室、复印室、档案室等典型空间的控制是否采用定时、感应、声音等合理有效控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制方式。

  照明系统诊断还应检查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在此之前,需要确认房间的照明回路是否分外区和内区。有效利用自然光诊断方法为检查在靠近采光窗处的灯具能否在满足照度要求时手动、自动关闭或降低照度。其采光系数和采光窗的面积比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照度值是测评照明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的一个重要指标。照明功率密度值是衡量照明耗电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重要指标,需要根据改造前的实际功率密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改造。

  照明灯具效率、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公共区照明控制检测均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中规定的检验方法。

  公共建筑电梯的节能已经得到业界的广泛重视,积极推动相关的节能技术的实施,努力宣传和倡导规范的电梯的使用行为,

  将极大地改善电梯的耗能状况,为节能减排做出较大的贡献。电梯的能耗一般来说,主要是三个方面:电梯驱动和曳引系统的能耗;电梯门机系统的能耗;电梯的控制和显示、照明、通风系统等设备的能耗。电梯的节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电梯设备系统的节能改造,另一方面是电梯管理使用方式的节能。本条文主要从电梯设备及运行管理方面提出了诊断要求。

  电梯类型包括直梯、扶梯、自动步道等。电梯控制系统诊断主要包括控制软件、控制装置和控制策略等。电梯控制策略诊断重点关注多台电梯是否设置了合理的群控策略。

  当确定的改造方案中,涉及各系统的用电设备时,在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其配电柜(箱)、配电回路等均应根据更换的用电设备容量及配电保护要求,进行改造。这首先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其次是保证改造后系统功能的合理运行。当原设备为淘汰产品时,均要更换。

  1一般变压器容量是按照用电负荷确定的,但有些建筑建成后使用功能发生了变化,这样就造成了变压器容量偏大,低效率运行,变压器的固有损耗占全部电耗的比例会较大。如果建筑物的用电负荷在建筑的生命周期内可以确定不会发生变化,则应当更换合适容量的变压器。变压器平均负载率的周期应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用电负荷计算。对于电气系统,更换变压器需要慎重,要全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随着建筑使用过程中功能的扩展或变更,大量用电设备的投入,使原设计的无功补偿设备或调节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此时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方案中应包含集中补偿或就地补偿的分析内容,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

  谐波一般产生于变频器等设备,因此在其供电回路上会有3次及以上的奇次谐波,需要根据其配电容量的大小折算其谐波限制。电压偏差检验是为了考察是否具有节能潜力,当系统电压偏高时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各类建筑、各类使用功能的照明功率密度都有明确的要求,很多既有公共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很低但实际上其照度没有达到要求的值,如果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达标的照度指标可以接受,其功率密度低于标准要求,则可以不改造;如果大于标准要求则应改造。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的限值包含现行值和目标值,其中现行值是最低要求,因此,本条文规定当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值时,建议进行改造。

  公共区的照明容易产生长明灯现象。对于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照明应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例如办公楼的公共区可以采用定时、感应、声音相结合的控制方式,上班时间采用定时方式,下班时间采用分区控制、感应、声控方式;地下车库可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感应控制等。

  对于办公建筑,可检查靠近窗户附近的照明灯具是否可以单独控制、单独开关,是否能与自动窗帘联动以提供一个日光眩光可控、照度可控的环境,若不能则需要分析照明配电回路的设置是否可以进行相应的改造。

  目前国家对灯具的能效有明确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有:《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这些标准规定了荧光灯和镇流器的能效限定值等参数。如果建筑物中采用的灯具不是节能灯具或不符合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建议进行更换。

  1电梯能耗中最主要的是曳引机的耗电,曳引机一般由驱动电机和制动器、联轴器、减速箱、曳引轮、机架和导向轮及附属

  盘车手轮等组成。目前常用的电梯驱动电机分为异步电机和永磁同步电机,异步电机能耗较大(与永磁同步电机比较),适用于低速、层高较低的场合。曳引机的减速可分为有齿轮和无齿轮方式,有齿轮方式即曳引机的电动机动力是通过减速箱传到曳引轮上,无齿轮方式即不通过减速箱直接传动到曳引轮上。有齿轮的曳引机由于减速采用齿轮,因此增加了机械摩擦的阻力,能耗较大。采用新型的节能电梯与传统电梯效率提高约30%~50%,可降低电梯能耗。因此,电梯的改造需要结合建筑物高度、使用功能、电梯使用频次和土建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原老旧电梯属于能耗高的淘汰产品,则应进行更换。

  电梯的门机是运行最为频繁的部件之一;如果电梯门机能耗较高,需要考虑更换。

  能耗监测系统配置的现场仪表精度、安装方式、性能参数等会直接影响系统监测数据稳定性和准确性,有些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就是现场设备安装不合理,特别是能耗监测系统与其他电力监测系统共享数据时,一旦电力监测系统瘫痪,就会导致能耗监测系统数据无法获取,因此,应严格按照产品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确保能耗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有些既有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没有发挥能耗监测系统的先进管理功能。还有一些能耗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但是没有数据储存功能,不能利用数据对运行能耗进行分析,无法满足节能管理要求。这些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应查明原因,如果恢复成本过高性价比已明显不合理时,则建议更换原能耗监测系统。

  量也是呈现比例增多的趋势。况且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先进,建筑内到处都布满用能设备,例如在办公楼中的中央空调和新风、给排水、灯光照明、电梯等。在这种形式之下,建筑内的设备耗能难免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人工干预又很难做到精准调控,需要能耗监测系统发挥作用。在公共建筑中,用能的类型是繁杂多样的,水、电、气、暖、煤等多种能耗数据都需要进行监测。能耗监测系统可以通过采集器将设备的用能数据收集起来,并上传至统一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数据远程传输的同时还可以进行远程控制,为管理者提高了管理效率,并优化用能结构。

  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情况下,其难度大于新建建筑。其难点在于需要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改造,而既有公共建筑体系复杂、外围护结构的状况千差万别,出现问题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改造难度、改造成本都很大。但经确认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要求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部位的热工性能宜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并宜符合现行标准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对外围护结构的性能要求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性指标要求,即不同窗墙比条件下的限值要求;二是性能性指标要求,即当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需要通过权衡判断法进行计算确定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第二种方法相对复杂,不便于实施和监督。

  为了便于判断改造后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是否满足要求,本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经节能改造后,其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限值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要求,而不能通过权衡判断法进行判断。

  节能改造对结构安全影响,主要是施工荷载、施工工艺对原结构安全影响,以及改造后增加的荷载或荷载重分布等对结构的影响,应分别复核、验算。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完善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技术措施,并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

  贯彻这些防火要求,这对于防止和减少公共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建筑外墙、幕墙、屋顶等部位的节能改造时,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幕墙保温系统、屋顶保温系统等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攻击能力和防止火焰蔓延能力。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不可能存在一种固定的、普遍适用的方法,但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应遵循“扰民少、速度快、安全度高、环境污染少”的基本原则。建筑自身特点包括:建筑的历史、文化背景、建筑的类型、使用功能,建筑现有立面形式、外装饰材料、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层数、窗墙比、墙体材料性能、门窗形式等因素。

  保温系统有7项要求:力学安全性、防火性能、节能性能、耐久性、卫生健康和环保性、使用安全性、抗噪声性能。针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特点,在保证节能要求的基础上,保温系统的其他性能要求也应关注。

  浙江地区在符合各种规定的前提下宜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对外墙造型、面材有保留价值或有特殊立面要求的建筑物可采用内保温技术,但必须处理好冷热桥和结露。目前国内可选择的保温系统和构造形式很多,无论采用哪种,保温系统的基本要求必须满足。外墙外保温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的规定,外墙内保温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内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具有防腐性;在可能受到生物侵害时,内保温工程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所有组成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

  热桥是外墙和屋面等外围护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梁、柱、肋等部位,因其传热能力强,热流较密集,内表面温度较低,故容易造成结露。常见的热桥有外墙周边的钢筋混凝土抗震柱、圈梁、门窗过梁,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梁、柱,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屋面板中的边肋或小肋,以及金属玻璃窗幕墙中和金属窗中的金属框和框料等。冬季供暖期时,这些部位容易产生结露现象,影响人们生活。因此节能改造过程中应对冷热桥采取合理措施。

  做好对现状的保护,包括道路、绿化、停车场、通信、电力、照明等设施的现状;

  4.2.1 公共建筑中常见的旧墙面基层一般分为旧涂层表面和旧瓷砖表面等。对于旧涂层表面,常见的问题有:墙面污染、涂层起

  皮剥落、空鼓、裂缝、钢筋锈蚀等;对于旧瓷砖表面,常见的问题有:渗水、空鼓、脱落等。因此,旧墙面的诊断工作应按不同旧基层墙面(混凝土墙面、混凝土小砌块墙面、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等)、不同旧基层饰面材料(旧陶瓷锦砖、瓷砖墙面、旧涂层墙面、旧水刷石墙面、湿贴石材等)、不同“病变”情况(裂缝、脱落、空鼓、发霉等),分门别类进行诊断分析。

  既有公共建筑外墙表面满足条件时,在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粘结为主、锚固为辅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粘结为主、锚固为辅的外保温系统包括:建筑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系统、无机类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等,上述外保温系统使用时应符合浙江省相关现行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浙江省现行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有《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230、《泡沫玻璃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72、《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64、《保温装饰夹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41、《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90、《有釉面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243、《无机轻集料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209等。具体选用的保温系统应根据基层墙体粘接和锚固的现状开展

  综合分析,选择适宜的连接固定方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式,确保改造的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能。保温工程施工前,外墙外表面水泥砂浆与基层墙体粘结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中

  5.2.7条规定的“采用粘结固定的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要求进行。采用锚栓进行固定时,应根据基层墙体的类型,按照《外墙保温用锚栓》JG/T366的要求进行锚栓选取和构造设计。

  4外墙饰面层包括外墙饰面砖和外墙饰面涂层,外墙节能改造采用粘结为主、锚固为辅工艺的外保温系统时,如果外墙基层

  无法满足外保温系统对应的基层拉伸粘结强度,且局部修补也无法满足基层拉伸粘结强度要求,应整体铲除至墙体基层,并重新找平处理满足表4.2.1要求;如果局部修补可以满足基层拉伸粘结强度要求,可对外墙局部区域进行铲除,铲除后重新对墙面进行找平处理满足表4.2.1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中5.1.2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测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以及5.3.1条规定“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年限。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外墙外保温改造属于既有建筑改造范畴,当外墙外保温改造采用人造装饰板干挂保温系统、金属幕墙干挂保温系统等干挂保温系统时,虽然外墙原饰面层、原找平层无需全部铲除,但在改造时由于不同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墙情况各不相同,外墙采用干挂保温系统前,应经相应的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和出具设计计算书。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外墙外保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376、《外墙保温用锚栓》JG/T366的规定,宜采用安全、绿色、环保,同时兼具高效保温和高效防火性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另外,公共建筑室内温湿度状况复杂,特别对于游泳馆、浴室等室内散湿量较大的场所,外墙外保温改造时还应考虑室内湿度的影响。

  外墙外表面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具有好的节能效果,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时应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37的相关规定。

  求,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当外围护结构改造为非透光幕墙时,其龙骨支撑体系的后加锚固埋件应与原主体结构有效连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相关规定。非透光幕墙的主体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规定。

  2变形缝是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总称。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常会产生变形,导致开裂甚至破坏。变形缝是针对这种情况而预留的构造缝,在这些构造缝与墙体接缝处等存在热桥的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

  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比较复杂,应注意保温和防水两方面处理方式。屋面节能改造前,应对原屋面面层进行处理,清理表面、修补裂缝、铲去空鼓部位。根据实际现场诊断勘察,确定保温层含水率和屋面传热系数。

  保温层,防水层均完好,但保温隔热效果达不到要求。上述四种情况可按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情况(1):这是屋面改造中最难的情况。可加设坡屋面。如仍保持平屋面,则需彻底翻修。应清除原有保温层、防水层,重新铺设保温及防水构造。施工中要做到上要防雨、下要防水。

  情况(2):当建筑原屋面保温层含水率较低时,可采用直接加铺保温层的方式进行倒置式屋面改造或架空屋面做法。倒置式屋面的保温层宜采用挤塑聚苯板(XPS)等吸湿率极低的材料。

  材料不应选用低密度EPS板、高密度的多孔砖,宜选用抗压强度好、吸水率低,导热系数小的XPS或者其他低密度、高强度的保温材料及复合材料等。

  有吊顶的屋顶在原屋顶吊顶上铺放轻质保温材料;无吊顶的屋顶可考虑在坡屋顶做内保温或增设吊顶层,吊顶层应采用耐久性好,并能承受铺设保温层荷载的构造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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